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1條 溫泉取供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其經營許可: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經營許可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