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13條 法規: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分則 第13條 違反本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國家級或直轄市級、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有關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