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第70-1條 法規:發展觀光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相關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相關 第五章 附則 第70-1條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三十五條辦理公司登記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