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第64條 法規:發展觀光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相關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相關 第四章 獎勵及處罰 第64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三、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