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第28條 法規:發展觀光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相關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相關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28條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置代表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備案。但不得對外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