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30條 主管機關人員對於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公務身分證明文件,並說明實施之內容。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