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29條 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旅館之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並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辦理。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聯合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