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7-1條 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27-1條 經營旅館者,應每月填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等統計資料,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其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