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27條 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二、施用毒品。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五、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