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設立與發照 第12條 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二、不符本條例或本規則相關規定者。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逾期仍未改善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