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經營 第57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或簽證手續,應妥慎保管其各項證照,並於辦妥手續後即將證件交還旅客。前項證照如有遺失,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報告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警察機關或交通部觀光署報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