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經營 第39條 甲種旅行業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業務,或乙種旅行業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業務,應經綜合旅行業之委託,並以綜合旅行業名義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前項旅遊契約應由該銷售旅行業副署。前二項規定於其他綜合旅行業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業務時,準用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緊急事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