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經營 第30條 旅行業應於開業前將開業日期、全體職員名冊,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之格式填報。旅行業所屬職員有異動時,應於十日內依前項規定填報。旅行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之格式填報財務及業務狀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