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旅行業設置辦事處後,代表人變更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變更後之代表人授權書。
三、前款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外國旅行業辦事處所在地變更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非所有權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租賃契約或其他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外國旅行業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廢止核准:
一、申請書。
二、解任代表人證明文件。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