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1條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由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前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須為旅行業或旅…
- 第15-2條旅行業經理人之訓練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或由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擬訂陳報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
- 第15-3條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者,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
- 第15-4條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節次為六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每節課遲到或早退…
- 第15-5條旅行業經理人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申請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
- 第15-6條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
- 第15-8條受委託辦理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機關、團體違反前條規定者,交通部觀光局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委託,並於…
- 第15-9條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者,於繳納證書費後,由交通部觀光局發給結業證書。前項證書費,每件新臺幣…
- 第16條旅行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其營業處所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者,應有明顯之區隔空間。
- 第17條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
- 第18條外國旅行業未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設置代表人或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務…
- 第19條旅行業經核准註冊,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旅行業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懸掛市招。旅行業營業地址變更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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