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三、乙種旅行…
- 第12條旅行業應依照下列規定,繳納註冊費、保證金:一、註冊費:(一)按資本總額千分之一繳納。(二)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二…
- 第13條旅行業及其分公司應各置經理人一人以上負責監督管理業務。前項旅行業經理人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
- 第14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
- 第15條旅行業經理人應備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書後,始得充任:一、大專以上學…
- 第15-1條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由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前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須為旅行業或旅…
- 第15-3條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者,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
- 第15-4條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節次為六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每節課遲到或早退…
- 第15-5條旅行業經理人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申請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
- 第15-6條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
- 第15-7條受委託辦理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機關、團體,應依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實施,並於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成績、結訓及退訓人…
- 第15-8條受委託辦理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機關、團體違反前條規定者,交通部觀光局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委託,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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