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1條 旅行業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者。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四、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者,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