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五章 獎勵及處分 第19條 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受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者,該管主管機關應就其名稱、位置、面積、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期限等,妥以研訂,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