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為獎勵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該管主管機關得協助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依法取得公有土地之使用權。二、協調優先興建連絡道路及設置供水、供電與郵電系統。三、提供各項技術協助與指導。四、配合辦理環境衛生、美化工程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五、其他協助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