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法人團體,係以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法人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