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觀光產業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經金融機構同意展延者,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主管機關補貼金融機構;其原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其展延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觀光產業計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為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為三年。
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7-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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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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