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受災觀光產業申請第五條所定貸款,如未能提供足額擔保者,由承辦金融機構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送請該基金辦理信用保證,並由申請之受災觀光產業負責人及實際經營者擔任連帶保證人。前項信用保證專款由特別預算編列,供信用保證代位清償及補貼保證手續費之用。第一項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觀光產業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