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觀光產業經金融機構核給前條紓困貸款者,主管機關按其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年利率百分之三之利息;貸款年利率低於百分之三者,依實際核貸之利率補貼之。
前項利息補貼期限,週轉金為一年,資本性融資為三年。
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7-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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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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