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前條所定地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營業或經營使用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補貼其所繳九十七年度房屋稅百分之五十。
前項房屋稅補貼之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7-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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