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 第3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位於南投縣仁愛鄉、南投縣信義鄉、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及臺東縣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等產業(…
- 第4條供前條所定地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營業或經營使用之建築物,由主管機關補貼其所繳九十七年度房屋稅百分之五十。前項房屋稅…
- 第5條受災觀光產業申請下列紓困貸款者,主管機關得予利息補貼:一、週轉金。二、資本性融資。前項第一款所定週轉金,其用途為支付員工…
- 第6條受災觀光產業經金融機構核給前條紓困貸款者,主管機關按其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年利率百分之三之利息;貸款年利率低於百分之三者,依…
- 第7條受災觀光產業申請第五條所定貸款,如未能提供足額擔保者,由承辦金融機構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送請該基金辦理…
- 第8條受災觀光產業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經金融機構同意展延者,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主管機關補貼金融機構…
- 第9條本辦法之房屋稅補貼、紓困貸款之利息補貼、信用保證及既有貸款展延之利息損失補貼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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