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交通部觀光局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4條 觀光署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或變更申請案件,經查核備齊文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得將申請案件退回。申請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審查費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觀光署申請准予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