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第6條 法規: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6條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推廣申請輔導時,應於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報請觀光署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