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民宿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第12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或第六十四條及其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辦理完竣後,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建築物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不受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限制。符合前項規定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時,得免附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