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應依下列作業規定,解繳代收之機場服務費:
一、將當日乘客名單及日報表於次一工作日送航空站或機場公司審核。
二、依航空站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所送達前一個月之機場服務費收費資料,連同繳款書於次月十六日前,分向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觀光署)及民航局指定銀行繳納。
三、依機場公司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所送達前一個月之機場服務費收費資料,連同繳款書於次月十六日前,分向觀光署及機場公司指定銀行繳納。
航空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解繳之機場服務費,應依下列比率作為該公司代收之手續費: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收取金額之百分之二點五。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依收取金額之百分之二。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九月一日起,依收取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第5條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