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對從事氣象業務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著有績效者,得依職權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中央氣象局得以公開方式定期受理從事氣象業務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之申請或推薦,經客觀公正程序審議通過後,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