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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氣象目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第15條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第15條
法規: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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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專用觀測站成績優良者,中央氣象局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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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專用觀測站之觀測項目、觀測儀器、觀測場所變更或附近環境有重大變化時,應在三十日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測站種類或所在地之經、…
第10條
專用觀測站結束觀測業務時,應於結束觀測業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
第11條
氣候站、農業氣象站及雨量站,應於每月十日及每年一月底前,將上月氣象月報表及上年氣象紀錄年總表,依中央氣象局規定之格式,填…
第12條
專用觀測站未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者,中央氣象局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認可。
第13條
氣象測報之技術事項,依中央氣象局之氣象測報規範規定辦理。但涉及國際氣象之聯繫、交換者,得依國際有關規定辦理。
第14條
專用觀測站成績優良者,中央氣象局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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