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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專用觀測站之觀測項目、觀測儀器、觀測場所變更或附近環境有重大變化時,應在三十日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
測站種類或所在地之經、緯度及海拔高度變更時,應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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