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11條 氣候站、農業氣象站及雨量站,應於每月十日及每年一月底前,將上月氣象月報表及上年氣象紀錄年總表,依中央氣象局規定之格式,填報中央氣象局。但經中央氣象局同意延展者不在此限。暫時停止觀測業務,應於月報表載明原因;逾六個月未填報資料者,視為結束觀測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