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第17條 法規: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四章 附則 第17條 新聞傳播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適時據實傳播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實者,中央氣象局得依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