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17~18條(共 2 條) 法規: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全文 第17條新聞傳播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適時據實傳播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實者,中央氣象局得依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1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