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第19條 法規:氣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三章 預報及警報 第19條 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新聞傳播機構報導非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或海象之預報,應同時註明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