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8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歇業、停業或放棄營運許可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向機場公司提出,並由機場公司報請交通部廢止其營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