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者,應為公司組織或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並與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簽訂契約之公民營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