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0條 法規: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受委託者之責任 第10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不得指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任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已擔任者,由民航局註銷其資格:一、曾犯妨害考試、詐欺、背信或其他足認有影響執行受委託業務公正之罪且經判決確定。二、曾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