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35-1條 法規: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五章 操作限制及活動許可 › 第二節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活動許可 第35-1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申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應依同意或許可之內容及其條件從事飛航活動;其涉有發布飛航公告之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民航局申請發布飛航公告,並依飛航管制單位指示派遣聯絡人員及從事飛航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