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之測驗及給證 第24條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之記載事項變更時,應由其持有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操作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遙控無人機操作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由其持有人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