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1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7-1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從事國際飛航,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以大陸地區機場為備用機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