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2-2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2-2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