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者,主管機關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虛偽不實,得撤銷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