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間接聯運係指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之規定,並按下列間接方式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大陸地區之旅客、貨物、郵件聯運業務:一、電腦訂位系統應經第三地連線。二、透過第三地國際清帳所辦理清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