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4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本辦法申請間接聯運者,應檢附參加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一式兩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