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9條 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並依民航局訂定之超輕型載具檢驗作業程序執行檢驗工作:一、經民航局審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檢驗能力之活動團體。二、從事航空工業或其相關工業之工程、品管、試驗、驗證之機構,經國內或國外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三、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給證之維修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