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受民航局委託檢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不具備第九條之資格者,民航局得終止其委託;其檢驗工作證持有人怠忽檢驗工作或作不實之檢驗結果者,民航局得廢止並註銷其檢驗工作證。經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廢止或註銷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