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6條 普通航空業與執行飛航有關之合約、委託書、搭載乘員名冊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