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普通航空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一、作業狀況及運量統計資料(如附件八至附件十)。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三、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執行情形。四、航務情況報表。五、機務情況報表暨飛安情況資料表。六、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普通航空業應按期依民航局公告格式,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監理資料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